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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
对独立性的要求
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本章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审阅、审阅项目组、审阅业务、审阅客户和审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项目组、客户和报告。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业务时独立性的要求,除本章第九节所述差异外,基本上适用于其他鉴证业务。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内涵
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在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是否接受某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能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是否保持某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终止业务。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独立性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本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项目合伙人应当就审计项目组遵守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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