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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叶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一)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1.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2.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4.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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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一)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1.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2.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4.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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