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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2、代理与代表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区别: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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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2、代理与代表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区别: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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