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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分类
1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合同、
缔约上的过失、
单独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如拾得遗失物)
其他分类
(
1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
3
)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4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5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
6
)主债与从债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效力
(
1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
3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次债务人
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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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如拾得遗失物)
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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