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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理解的: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从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但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则独立性将视为爱到损害。
意思就是说,在关键合伙人离职加入公众利益实体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已经发布了一期不由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参与的已审财务报表。事务所是可以承接该实体的业务的。
(二)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这里是针对未参入项目成为关键审计合伙人来说的。由于未参项目所相对前面来说相对要宽松一点,就是只要离职超过十二个月就可以,没要求有被审计单位有一期已经发布未由本合人的财务报表。

如果该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在期间同时是参与项目的关键合伙人,我觉得应是两件条件同时满足算不违反独立性。
也就是上面楼主说的“(2) 该合伙人在2006年10月已经不是关键合伙人,08年4月份离开(此时已经公布了2007年的已审年报),该合伙人未参加对该公众利益实体的2007年的年报审计工作,此时事务所承接2008年的审计业务是可以的”我觉得可不可还要考虑该合伙人是不是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如果2006年10月不是关键合伙人,也没有参与2007年的该实体的审计,但却是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那么08年4份离职,在09年4月份之前接受08年的审计业务仍然是违反独立性的。

这只是我个人理解,另外我不知道一个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可不可同时成为关键项目合伙人?如果不可以,那就不会出现重合的情况了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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