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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试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疑编号3945080101]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本题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属于法定孳息。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举例】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此时是主债权人,也是享有抵押权的从债权人。此时甲如果对自己已经抵押的房产处分的,必须要经过乙的同意。该例说明的是他物权(抵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①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②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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