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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必须掌握,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处理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货物类型
用途
税务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购买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注意: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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