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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指导、监督与复核
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标准化底稿以及行业和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通过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
具体要求
指导
的具体要求: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2、提供适当的团队和培训。
监督
的具体要求: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组织,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4、识别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复核
的具体要求: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咨询
意见分歧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概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复合对象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政策和程序
应当包括下列要求: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
其他业务
是否想乣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具体要求
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性质
即
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方法
包括: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3、选取与项目组 做出重大判断及行程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范围
: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客户是否为上市实体和出具不恰当报告风险。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复核人员应当考虑的8个事项: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财务的应对措施;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 咨询得出的结论;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的时间
:只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监控
监控的
目的
1、评价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评价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监控的
内容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实施检查
检查的周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 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检查的组织方式
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应当考虑的
主要因素
:(6个)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2、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3、前期实施控制程序的结果;4、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6、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应当考虑的
主要内容
:(3个)1、确定周期的长短;2、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室选取一项还是一项以上进行检查;3、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
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符合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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