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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9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前,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抵免问题和第9节内容重复。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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