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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国家:权力>义务;纳税人:义务>权力。
  这种不对等性不仅表现在税法总体上,而且表现为各单行税法、法规中;不仅表现为实体利益上的不对等,而且表现为法律程序的不对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产 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
  (二)变更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缴期限为3年,超过3年,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追缴,税收法律关系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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