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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行为
【解释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
【解释2】行政立法一方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特征
①行政性
【解释】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但它又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②立法性
【解释】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从属性立法。
(2)行政立法的主体
【解释1】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解释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解释3】不是什么样的主体都有立法权。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是行政立法主体,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不是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同,不具有行政立法权。中央行政机关中,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只有国务院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3)行政立法的分类(见下表)

分类标准

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1)一般授权立法
2)特别授权立法
1)行政机关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规、规章为一般授权立法
2)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授权法或接受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为特别授权立法

立法的主体不同

1)中央行政立法
2)地方行政立法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委规章以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中央行政立法
2)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属于地方行政立法

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

1)执行性立法
2)补充性立法
3)试验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是为了执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的活动
2)补充性立法是为了补充已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来非由自身作出规定的事项根据特别授权作出试行性规定的行政立法活动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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