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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心
6.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净值×17%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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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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