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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I
1.
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对外销售
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2.
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
①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
受托方
”(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
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解释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均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解释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的受托方(委托方为无经营金银首饰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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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
①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解释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均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解释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的受托方(委托方为无经营金银首饰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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