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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业企业
1,特点:
投资人:外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同有抵角时,以合同为准;经各方同意,可不订协议只订合同,合同生效修改需经审批机关同意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的需各方协商一致辞,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批机关核准
4,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输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5,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1000(含)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1/2;投资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3000(含)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2/5,投资额在12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1/3,投资额在3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6,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副董)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一方担董另外一方则担副董;任期4年,可连任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不能召集由董事长委托副董或其他董事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
7,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 需以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有效
8,合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须各方同意/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的,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9,合营企业期限:必须约定:服务业/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其他法津法规的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的,各方同意处长期限的,应当在跟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收到申请日起1月决定批或不批;如修改为不约定期限的则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90日决定批或不批
10,解散:期限届满/严重亏损,无力经营/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法继续经营/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未达到目的,无前途/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
清算: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在董事中选任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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