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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权利义务的配置、法律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诸多方面。
  1.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
不均衡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
  (2)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
  2.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
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
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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