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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适用税率0.5‰。
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300万元),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金额20万元),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费50万元;50+20×0.5‰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200×0.3‰+40×0.5‰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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