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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学习了经济法的第二节,经济纠纷
主要看了仲裁
仲裁的特征:1.自愿 2.自愿选择第三方惊醒裁判 3.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
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民间机构 1.不实行地域管辖 2.不实行级别管辖
       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种菜人员7-11人,专业人员不少于2/3
仲裁协议:双方把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 1.必须有请求仲裁的意见表示
             2.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事项
             2.3可以补充,但补充不完全的,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上去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可以确认合同的效力
      如果双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一方要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要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而为提出已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像法院出示协议,法院将驳回起诉,如果在首次开庭前为提示,法院将认为对方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仲裁裁决:仲裁庭有三人,一是由甲方选择,一是一方选择,一是有双方选择或中拆委员会主任任命,双方选择的将成为首席仲裁员。或者只有一名首席仲裁员。
       如果意见达成多数,那么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有三种意见,那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最后裁决。
       仲裁实行开庭不公开的审理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仲裁庭根据协议做出判决,、。和解后反悔,可以继续申请仲裁。
       仲裁庭可调节,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以双方签字为生效之日,裁决书以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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