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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2.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4.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5.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6.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a)按期(如流转税)
  b)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c)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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