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取得的收入是外币的,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出让金、补缴的出让金、地价款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4.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5.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3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