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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w0043
前两天就这个问题在网上会了老师,老师的处理如下:
某商场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赠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你认为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要会计分录 。
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8
销售费用 0.44 (赠品负担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大盒 4.98 (大盒分摊确认的收入)
—小盒 1.86 (小盒分摊确认的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产品和赠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大盒 5
—小盒 2
贷: 库存商品—大盒 5
—小盒 2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差异:企业所得税明确了买一赠一方式不属于捐赠,而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这个规定,二者差异明显:
本企业大盒产品赠送小盒产品,A的含税价格为8,B 的含税价格为3,
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销项税为1.6元;
在所得税上,不按视同销售,3元不缴纳所得税,买一赠一,实际上收到8/1.17元的不含税价,需要把8/1.17=6.84元分解,属于A的收入为6.84×6.84÷(6.84+2.56)元,属于B收入的为6.84×2.56÷(6.84 2.56),对应两种产品的成本可以扣除,最后总收入为6.84元。
好象与楼主的处理在结成本那里有点不同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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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赠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你认为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要会计分录 。
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8
销售费用 0.44 (赠品负担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大盒 4.98 (大盒分摊确认的收入)
—小盒 1.86 (小盒分摊确认的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6(产品和赠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大盒 5
—小盒 2
贷: 库存商品—大盒 5
—小盒 2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差异:企业所得税明确了买一赠一方式不属于捐赠,而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这个规定,二者差异明显:
本企业大盒产品赠送小盒产品,A的含税价格为8,B 的含税价格为3,
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销项税为1.6元;
在所得税上,不按视同销售,3元不缴纳所得税,买一赠一,实际上收到8/1.17元的不含税价,需要把8/1.17=6.84元分解,属于A的收入为6.84×6.84÷(6.84+2.56)元,属于B收入的为6.84×2.56÷(6.84 2.56),对应两种产品的成本可以扣除,最后总收入为6.84元。
好象与楼主的处理在结成本那里有点不同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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