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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税法法律关系
一、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二、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国家是真正的主体,授权税务机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10日内退还,纳税人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30日内退还。救济权,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在欠税5万元以上的处份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纳税义务的产生以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为标志。以纳税主体的应税行为为标志。
2、变更: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和经营财产发生变化;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变化;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3、消灭:履行纳税义务;因过期限而消灭,纳税义务的免除,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消失。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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