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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节 概述
一、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
1、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改变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的
(二)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
2、不利于节约资源、改善生太环境
3、从事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
4、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三)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
2、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自然资源、损害人体健康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4、危害军事安全
5、运用我国特有的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
(四)允许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为允许类
注: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视为鼓励类;出口额占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经批准视为允许类
二、出资方式
1、现金:中方‘人民币’;外方‘只能外币出资,但经批准可以境内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自己所有、未抵押、未质押、作价金额可(协商/评定)、外方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需审批
3、场地使用权:
(1)不做为中方出资的,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头5年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3年,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2)做为中方出资的,作价金额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
4、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他人财产做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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