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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
判断三要素:人员、与客户关系、利益大小

人员


一类人员


二类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
1.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2.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2.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人员
3.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
3.受托管理人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
4.项目组外其他人员
5.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5.项目组成员密切私人关系

与客户关系


直接关系


间接关系


1.在客户拥有经济利益
1.与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2.能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
2.与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利益大小


重大利益


非重大利益


1.直接经济利益
1.非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情形


防范措施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在审计客户[直接关系]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


没有防范措施[要么解除经济关系,要么解除审计业务约定或退出审计小组]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审计项目组某成员的其他近亲属[二类人员]在审计客户[直接关系]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重大利益]经济利益——需要评估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在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相当于客户的主要近亲属=一类关联方=直接关系]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二类人员]在审计客户中[直接关系]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需要评估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等同于合伙人自己:一类人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在该审计客户中[直接关系]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六)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属于不同的分部


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隶属于不同的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七)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在审计客户中[直接关系]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八)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专门针对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和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间接关系]拥有经济利益——要看利益大小,需要评估


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不重大、间接],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重大、间接],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和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间接的间接关系]——要看利益大小,需要评估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
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2.
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3.
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4.
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措施同时实施]:


1.
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必须执行];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调离后的补救措施]。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作为受托管理人[变成了二类]在审计客户中[直接关系]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需要评估


如果下列人员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也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
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一类人员]

2.
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一类人员];
3.上述人员的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认为影响可接受]:

1.
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不受益]:

2.
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不重大];

3.
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委托人不能影响客户];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受托人不能影响利益]

(十二)其他相关人员[二类人员]在审计客户[直接关系]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要看利益大小,需要评估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一类人员]、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人员]、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二类人员,需要评估]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关系]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重大利益]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一类]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一类]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二类,需要评估]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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