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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总1
、《税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这一章约占20分,占总分的14%,不容小视。主要有6部分内容:1、税法概述,2、税收法律关系,3、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4、税法的运行,5、国际税法,6、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三层含义:
1、主体: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客体: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这里的税法指的是广义的税法。
(二)税法的特点(
过程、内容、性质
)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二)税法的原则
第一、基本原则(4个):
3“主义”+1“实
”;
1.税收法律
主义
2.税收公平
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
主义
4.
实
质课税
原则
第二、适用原则(6个):
4“优” 1“不从”;
1.法律
优
位原则
2.法律
不
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
优
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
优
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
从
旧、程序
从
新原则
6.程序
优
于实体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新法由于旧法的区别:
(1)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来
没有
,后来有了法律;
新法由于旧法:原来
有
旧的法律,后来又有了新的法律;
(2)法律不溯及既往:说的是新法颁布以
前
的事情;
新法由于旧法:说的是新法颁布以
后
的事情。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第一、税法效力(主要说下时间效率)
1、生效:发布、过段时间、地方确定;
2、失效:新替旧、直接宣布、本身规定。
第二、税法的解释:(具有专属、权威、针对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字面、限制、扩大解释。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4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征税
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2、
纳税
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
法律事实
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2、变更(5条)(都是变化的内容):
3“变化" 1“调整、破坏”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
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
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
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
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
破坏
3、消灭(5条)(都是消失的内容):
1“履行” 4“消失”
(1)纳税人
履行
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
消灭
(3)纳税义务的
免除
(4)某些税法的
废止
(5)纳税主体的
消失
三、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6要素: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1、纳税人:注意与负税人的区别:
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实际负担
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直接税一致,间接税不一致。
2、课税对象:注意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课税对象:(
质)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
目的物;
计税依据:(
量)
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
依据或标准。
价值一致,实物不一致。
3、税率:比例、累进、定额、其他
(1)比例税率:产品、行业、地区、有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全额、超额、超率、超倍(绝对数:超额,相对数:超率)
(3)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4)其他形式税率:
名义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边际与平均税率:比: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4、减免税:税基、税率、税额
(1)税基: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三个税率):重新确定税率、选定其他税率、零税率;
(3)税额:全免、减半、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及另定减征税额
5、纳税环节:生产、流通、分配环节
6、纳税期限:按期、次、年
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1)税务机关原因:
3
年(
没有
滞纳金);
(2)纳税人客观原因(非故意):一般:
3
年 滞纳金;特殊:
5
年 滞纳金;
(3)纳税人主观原因(故意的偷漏税):
无限期
滞纳金。
2、多征:3年 同期存款利息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1)保全:是
预防
措施,先从纳税人哪里
限制住
相当于税款的财产;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冻结
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
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是
执行
措施,要从纳税人哪里
得到
相当于税款的财产;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
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
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法的运行
(一)税法立法:
税务行政规范特征:
一
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效力的普遍性和向后发生效力。
(二)税法执法:
执法监督的特征:主体、对象、内容
(三)税法司法:
税收优先权
五、国际税法
(
一)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中性、分配公平
(二)税收管辖权:来源地、居民、公民管辖权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惯例:
(1)自然人:住所、时间、意愿;
(2)法人:管理中心、总机构、资本控制和主要营业活动地;
(3)公民:国际和登记注册地。
(三)国际重复征税
1、原因:国际化、普遍化、矛盾性;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免税法(彻底)、抵免法
抵免法分为:
(1)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普遍盈利、税率不同: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有盈有亏: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1)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总分机构
间接抵免:母子公司
(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和不通过纳税主体转移;
(2)通过纳税客体和不通过纳税客体转移。
2.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或公司避税。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OCED范本(发达国家)和联合国范本(发展中国家)
六、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
2、唐朝中期实行的“两税法”:平衡税负,合理负担;
3、明朝的“一条鞭法”:由缴纳实物改为缴纳货币;
4、清朝的“拉丁入亩”。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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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约占20分,占总分的14%,不容小视。主要有6部分内容:1、税法概述,2、税收法律关系,3、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4、税法的运行,5、国际税法,6、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三层含义:
1、主体: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客体: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这里的税法指的是广义的税法。
(二)税法的特点(过程、内容、性质)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二)税法的原则
第一、基本原则(4个):3“主义”+1“实”;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第二、适用原则(6个):4“优” 1“不从”;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新法由于旧法的区别:
(1)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来没有,后来有了法律;
新法由于旧法:原来有旧的法律,后来又有了新的法律;
(2)法律不溯及既往:说的是新法颁布以前的事情;
新法由于旧法:说的是新法颁布以后的事情。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第一、税法效力(主要说下时间效率)
1、生效:发布、过段时间、地方确定;
2、失效:新替旧、直接宣布、本身规定。
第二、税法的解释:(具有专属、权威、针对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字面、限制、扩大解释。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4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2、变更(5条)(都是变化的内容):3“变化" 1“调整、破坏”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消灭(5条)(都是消失的内容):1“履行” 4“消失”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三、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6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1、纳税人:注意与负税人的区别:
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直接税一致,间接税不一致。
2、课税对象:注意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课税对象:(质)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量)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价值一致,实物不一致。
3、税率:比例、累进、定额、其他
(1)比例税率:产品、行业、地区、有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全额、超额、超率、超倍(绝对数:超额,相对数:超率)
(3)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4)其他形式税率:
名义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边际与平均税率:比: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4、减免税:税基、税率、税额
(1)税基: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三个税率):重新确定税率、选定其他税率、零税率;
(3)税额:全免、减半、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及另定减征税额
5、纳税环节:生产、流通、分配环节
6、纳税期限:按期、次、年
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1)税务机关原因:3年(没有滞纳金);
(2)纳税人客观原因(非故意):一般:3年 滞纳金;特殊:5年 滞纳金;
(3)纳税人主观原因(故意的偷漏税):无限期 滞纳金。
2、多征:3年 同期存款利息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1)保全:是预防措施,先从纳税人哪里限制住相当于税款的财产;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是执行措施,要从纳税人哪里得到相当于税款的财产;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法的运行
(一)税法立法:税务行政规范特征: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效力的普遍性和向后发生效力。
(二)税法执法:执法监督的特征:主体、对象、内容
(三)税法司法:税收优先权
五、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中性、分配公平
(二)税收管辖权:来源地、居民、公民管辖权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惯例:
(1)自然人:住所、时间、意愿;
(2)法人:管理中心、总机构、资本控制和主要营业活动地;
(3)公民:国际和登记注册地。
(三)国际重复征税
1、原因:国际化、普遍化、矛盾性;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免税法(彻底)、抵免法
抵免法分为:
(1)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普遍盈利、税率不同: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有盈有亏: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1)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总分机构
间接抵免:母子公司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和不通过纳税主体转移;
(2)通过纳税客体和不通过纳税客体转移。
2.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或公司避税。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OCED范本(发达国家)和联合国范本(发展中国家)
六、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
2、唐朝中期实行的“两税法”:平衡税负,合理负担;
3、明朝的“一条鞭法”:由缴纳实物改为缴纳货币;
4、清朝的“拉丁入亩”。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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