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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存货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四)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五)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成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
直接出售的存货与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出售的存货,两者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不同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相关价格与成本的波动。
2.不同情况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一般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①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即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生产该标的物的材料,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如下图所示:
有合同


合同数量内

合同价

超过合同数量

一般市场价

无合同

一般市场价


(4)材料期末计量特殊考虑
①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②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材料期末计量如下图所示:

若材料

直接出售


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估计售价-销售材料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若材料

用于生

产产品


产品没有发生减值:材料按成本计量


产品发生减值: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材料可变现净值=产品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材料账

面价值

的确定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当有迹象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于期末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认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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