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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1)选择管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级主管部门
2)上级管辖: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本级管辖: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机关复议。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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