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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新知识点详解--唐宁
  
200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这一科的新知识点并不多,有些属于“新”,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就是按照2003年修订的准则编写;而大部分并不属于“新”,只是重新强调和重点规范,例如所得税会计问题。可以说2004年《会计》教材重点的补充修改内容都围绕着对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进行重新强调和重点规范。

一、对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调整问题
我们知道,2003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2003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针对45号文对某些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调整事宜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以下简称<问题解答3>),这些文件的内容在教材中得到充分反映,主要包括:
1.企业对外捐赠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作销售,教材第九章做出相同说明。《45号文件》则规定对这类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对外捐赠资产会计允许在利润总额扣除而税法不允许在应税所得扣除,《问题解答3》以及本教材第11章将上述差异列为永久性差异。按照税收的规定,我们需要将企业捐赠行为想象成先将捐赠资产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捐赠且不得税前扣除。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等于视同销售利润加上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例题1:甲公司2003年12月将其部分库存商品捐赠,该部分捐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销售价格为150万元。假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甲公司2003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其捐赠业务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55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150×17%)
借:所得税3879150 [(1000+150-100+125.5)×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879150

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既然不计入利润,当然没有所得税问题,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是取得了捐赠收入,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并入当期应税所得的“捐赠收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3》指出:“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并要求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要求企业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时候直接冲减这一科目,不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

例题2: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3年5月接受现金捐赠50万元,7月接受存货捐赠3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51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全部处置。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利润总额为亏损100万元,要求作出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
借:银行存款 5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50
借:库存商品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351
(2)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50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51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33 [(50+351-100)×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1.67
(库存商品已经处置,不再转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 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会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预计其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但是《45号文件》指出:“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有按照不超过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其余均不得作税前扣除,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问题解答3》明确指出:“企业在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形成的这种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要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经税法认定可从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时转回。即使是企业判断某项资产不再具有转让价值和使用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时,仍然需要在计提以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核和等待批准,仍然会产生这一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也是教材第11章新增“资产减值与所得税会计问题”中所重点强调的。

4.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恢复
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照《45号文件》,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则“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显然,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基数比税法规定的正常折旧和摊销基数低了,会计的折旧与摊销金额小了,与税收产生的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与计提准备时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剩余期间自然抵减。
在资产价值恢复时,教材重点阐明了固定资产处理的原则与程序。在第五章和第十一章教材都指出,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转回的原则是两条,一是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二是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既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正常情况下累计折旧后余额。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原则的具体处理步骤是:
(1)转回当年首先按照原折旧计提,即有减值时的折旧计提;
(2)按不提准备正常帐面价值计算折旧,其与帐面折旧的差额即为应恢复的少提折旧,恢复时冲减减值准备;
(3)按恢复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恢复前帐面价值比较,其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及营业外支出;
(4)确定上述步骤中(1)和(3)涉及时间性差异的影响。
由于无形资产在报表上仅仅反映其帐面价值,无论是摊销还是减值准备导致的帐面价值降低在报表上无差异,所以教材指出:“当转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销额与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摊销额的差额,无需调整无形资产的帐面余额”。也就是说在转回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原则与固定资产一致,步骤中没有上述步骤的第(2)条,会计处理因此而简单。

5.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按照会计规定,权益法核算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
但是税法不确认任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所以《问题解答3》明确规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的股权投资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同时由于这一差额导致了会计和税收对于该项投资成本的认定,导致了该项投资处置损益的差额。于是《问题解答3》又规定了处置差异的处理:“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其中“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就是指初始投资成本。

例题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递延法核算, 2003年全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其中包括甲公司处置了对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甲公司处置该投资时取得处置收入450万元存入银行,该项投资帐面余额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40万元,前期登记损益调整12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原60万元,前期已经摊销20万元,尚余40万元没有摊销,其处置投资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40
-损益调整 120
-股权投资差额 40
投资收益 50
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
(1)计算应税所得=3000-50(会计处置收益)+(450-240-60)(税收处置收益)-20(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3080
(2)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023 [(3000-50+15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16.4(3080×33%)
递延税款 6.6 [20×33%]
这一差异2004年教材尚未涉及,但是文件已经有了相关规定,考生需要关注。

根据财政部最新规定,此题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40
-损益调整 120
-股权投资差额 40
投资收益 50
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
(1)计算应税所得=3000-50(会计处置收益)+(450-240-60)(税收处置收益)=3100
(2)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029.6 [(3000+12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23(3100×33%)
递延税款 6.6 [20×33%]
[注意:处置收益已经涵盖了以前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所以处置投资当期纳税调整即为帐面价值的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问题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原准则和修订后准则从定义、适用范围、调整和非调整的典型事项等都有改变。教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重新列举了调整事项的和非调整事项的内容。
主要变化体现在:
1.分配股利事项均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也就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涉及分配股利事项不再进行会计确认的处理,现金股利不再作为调整事项,直到股东大会以后作为实际发放年度的正常事项处理。由此导致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中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为报告年度净利润的提取事项,在报告年度年末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而利润分配表中“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反映报告年度中股东会通过的实际分配股利事项,是报告年度以前年度形成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在报告年度完成的分配事项。
2.增加了“重大会计差错”作为调整事项的内容。事实上“重大会计差错”始终在按照日后事项的原则进行处理,只是原准则在没有将其列作调整事项的具体实例。
3.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所得税调整问题。具体包括:
(1)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现了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仅指“其他差错”类当中“用错帐户”、“遗漏交易或事项”、“对事实的忽视或误用”等等,不包括会计税收在确认计量上存在时间性差异的事项,例如调整减值准备、调整预计负债等等),可以直接调整应交所得税;发生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以前年度的销售的退回,手续完备时可以直接调整应交所得税。
(2)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所有事项不得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即使是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所得税问题的企业,也要将这一部分应调整的应交所得税递延到以后期间,减少下一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3)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涉及预计负债的调整等,属于时间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一章的原则处理。不论所得税会计采用何种方法,对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均没有影响,只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和税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按照“所得税会计”一章规定进行。



2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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