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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如果金额没有超过原计税基础的50%,就可以直接计入挂管理费用,如果超过,就分年摊销,按估计的2次装修间隔期间进行分摊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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