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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


领受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保持1‰。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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