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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教材P67,修订)


1.含义
【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2. 复核对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 复核方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 复核范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5. 复核时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6. 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7. 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新增加)【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8. 复核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消极保证)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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