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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梦想成真重点难点讲解及例题
例题22
中国公民王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税前,下同)已纳税额3000元;还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已纳税额22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收入18000元,已纳税额2780元。王某就来自AB国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A720 B820 C680 D960
答案B
A国特许权使用费按我国税法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由于王还从该国取得股息所得,此时不能将3200直接与已纳税额3000相比较计算补税,来自一个国家的所得的抵免税额应合并。
所以应补缴税额=20000*(1-20%)*20%+10000*20%-(3000 2200)=0
B国按我国应纳税额=18000*20%=3600元,应补=3600-2780=820元。
合计应补税为820元.
这是同一国家不同税的合并,下面是2010年试题也是2011年税二讲解的题,两题在A国的内容性质是一样的,但处理却不一样,试题没有把在A国的抵免税额合并后再补税,而是分别计算补税的。

【例题·单选题】(2010年)2009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 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动报酬折合人民币40 000元,按A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 000元。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0           B.1 110
  C.2 400         D.3 510

   [答疑编号175202070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 000-4 800)×30%-3 375]×6=61 110(元)
  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10 000×6=60 000(元)
  所以工资薪金应在我国补缴个税=61 110-60 000=1 110(元)
  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 000元,所以在我国境内不用补缴税款。
  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 110元。
到底怎么处理我是弄不明白了。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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