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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与“购买”您怎么理解?
我认为:
商场将购进的大米发给职工属于“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因为商场对大米没有进行生产加工。
食品厂将购进的大米生产加工成八宝粥,再发给职工属于“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而不属于“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哪个企业(主要是工业)所使用的原材料都不可能是自给自足的,主要原材料大多为外购的。但不能说所用材料是外购的,就认定其生产的货物也是“购买的”而不是“自产的”。

比如说:
食品厂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购进20种豆子(已抵扣进项税),再加上水(已抵扣进项税),生产加工成八宝粥(假定是应税消费品),一部分用于销售,一部分发给职工,销售部分(确认收入)的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给职工部分(也确认收入)的价内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按您的观点),那就需要将统一计算缴纳的价内税分为两个部分。
价外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包括销售和发给职工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包括销售和发给职工的)
销项税好分,但是进项税很难分。
价内税——应交消费税=不含增值税售价×适用税率
价内税——应交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或5%
价内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我认为:既然销售和发给职工两部分都已经确认收入了,价内税就不应该分开,而应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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