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不对呀,请大家翻开2010年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教材147页,
例17:材料运输途中发生超定额损耗,价款5000元,增值税额850元,原因尚未查明,会计分录入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50
       贷:在途物资           5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上述损耗已查明,是由于意外灾害造成的,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58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850
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的进项税转出了啊?是不是会计上和税法上的规定不一致啊?我知道税法二上规定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的进项税才能扣除,也就是说才能最终记到营业外支出里面。、
这到底是会计书上错了,还是本来就是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啊?

14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