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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bz2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增值税事项需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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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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