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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
  1.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2.正在加工的半成品
  3.为了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将耗用的材料
  这里是典型的制造业的存货的内容。而如果是商品流通企业或其他行业则不能用上述内容来界定。例如:房地产公司持有的准备出售的商品房,汽车生产公司生产的准备出售的汽车等,都是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存货成本的内容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二)不同渠道取得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存货(重点)
  工业企业外购存货的入账价值包括:
  (1)购买价款:发票中的金额;

  (2)相关税费:计入存货的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关税;
  (3)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a.运杂费: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
  b.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入库前发生的不合理的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如果是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冲减存货的采购成本,如果是意外原因(地震、台风、洪水等)导致存货发生的损耗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尚待查明原因的首先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应处理。
  (注意: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c.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应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入库以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保管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中。
  

  2.委托加工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存货成本的确定:
  (1)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或实耗成本;
  (2)加工费用;
  (3)一般纳税人对方要按照加工费用收取17%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来讲是销项税,而对于委托方来讲是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就要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环节抵扣;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消费税就应该记入存货成本。
 

  3.自制存货
  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的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制造费用。
  其中制造费用通常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到各个加工的存货当中。人工的费用也可能需要分配。
  

  4.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3)提供劳务换取存货,应将提供劳务的成本和付出的代价全部计入换入的存货入账价值中。
  
  

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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