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社区首页
过零丁洋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
产权所有人
征的一种财产税
1.特点:
属财产税中的
个别
财产税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
经营性房屋
经营使用方式决定征税办法
2.作用: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有利加强房产管理
3.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经营管理单位纳;
产权属集体、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产权出典,承典人按余值缴
可转典;产权的典价要低于卖价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应税单位、个人,按余值代缴
自
2009年1月1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征房税
4、征税对象:
是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征房税
5、征税范围:
城市(国务院)、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省自治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工矿区(开征房须省自治直辖市政府批准)
不包括农村!!
6、计税依据----按房产
计税价值
征税,从价计征:
1)房产原值指帐‘固定资产’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对原有房屋改建、扩建,要增加房屋的原值:
投资联营的房产,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按余值为计税依据征;
不承担
风险的,实际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出租方按租金收计缴
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
次月
按余值缴;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
次月
起按余值缴
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计入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除原来设备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中易坏、需常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5)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含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房税;
自营的,按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原值或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原值不能划分开,由所在地税务按同类房产核定原值;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
7、计税依据----按房产
租金收入
计征,从租计征: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标准计征
8、税率:
从价---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1.2%;
从租----12%
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
市场价格
出租的居民住房,
用于居住
,暂减按4%率征
9、优惠:(看自不自用,营或非营)
属地方税,给予地方一定减免权限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自用
的房产免征(出租,非自身用,征)
2)财政拨费用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敬老院等,免;
事业单位自立,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税3年;
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不属单位公务用房,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自用
免;
自用指供公共参观的房屋及管理单位办公用;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茶社等,征
4)个人所有
非营业用
房产,免征;
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征
5)对行使国家
行政管理职能
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
自用
的房产,免
10.其他: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鉴定停止使用后,免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
3)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
工程完工后,临时房交还/转让基建单位的,接收次月征
4)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
5)1988.1.1,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调改前租金偏低的,暂缓征
6)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7)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自用,免征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免
9)2001.1.1,按政府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暂免征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征房;
以外的尚在县邮局内核算的房产,财务划分清楚的,2001.1.1起不再征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不含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向居民、非居民供热的,居民供热收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免税界限
12)自2006.1.1~2011.12.31日,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
从原后勤剥离出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
11.纳税时间:
原有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
自行新建房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次月
房上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建造的商品房----自使用或交付次月
2009.1.1起,因房产的
实物
或权利
状态发生
变化而终止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变化的
当月末
按年计算、分期缴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坐落地点
分别
向所在地纳
15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的一种财产税
1.特点:
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经营使用方式决定征税办法
2.作用: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有利加强房产管理
3.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经营管理单位纳;
产权属集体、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产权出典,承典人按余值缴
可转典;产权的典价要低于卖价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应税单位、个人,按余值代缴
自2009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征房税
4、征税对象:
是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征房税
5、征税范围:
城市(国务院)、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省自治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工矿区(开征房须省自治直辖市政府批准)
不包括农村!!
6、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从价计征:
1)房产原值指帐‘固定资产’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对原有房屋改建、扩建,要增加房屋的原值:
投资联营的房产,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按余值为计税依据征;不承担风险的,实际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出租方按租金收计缴
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按余值缴;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余值缴
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计入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除原来设备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中易坏、需常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5)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含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房税;
自营的,按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原值或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原值不能划分开,由所在地税务按同类房产核定原值;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
7、计税依据----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从租计征: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标准计征
8、税率:
从价---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1.2%;
从租----12%
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暂减按4%率征
9、优惠:(看自不自用,营或非营)
属地方税,给予地方一定减免权限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出租,非自身用,征)
2)财政拨费用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敬老院等,免;
事业单位自立,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税3年;
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不属单位公务用房,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免;
自用指供公共参观的房屋及管理单位办公用;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茶社等,征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征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自用的房产,免
10.其他: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鉴定停止使用后,免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
3)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
工程完工后,临时房交还/转让基建单位的,接收次月征
4)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
5)1988.1.1,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调改前租金偏低的,暂缓征
6)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7)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自用,免征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免
9)2001.1.1,按政府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暂免征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征房;
以外的尚在县邮局内核算的房产,财务划分清楚的,2001.1.1起不再征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不含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向居民、非居民供热的,居民供热收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免税界限
12)自2006.1.1~2011.12.31日,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
从原后勤剥离出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
11.纳税时间:
原有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
自行新建房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次月
房上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建造的商品房----自使用或交付次月
2009.1.1起,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终止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变化的当月末
按年计算、分期缴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纳
15年前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