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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誉的初始确认

  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确认的原因在上一节中有提到,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誉本身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应当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此处的理解请参考下面的例题:

  【例题4·计算及会计处理题】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1000万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

资产项目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

2700

1550

1150

应收账款

2100

2100

-

存货

1740

1240

500

其他应付款

(300)

0

(300)

应付账款

(1200)

(1200)

0

合计

5040

3690

1350


  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期在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要求:(1)计算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及商誉金额;
  (2)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1)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25%=412.50(万元)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504075412.504702.50(万元)
  商誉=合并成本-考虑递延所得税后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60004702.501297.50(万元)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购买方在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原计税基础(即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变,由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应当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2700
    应收账款  2100
    存货    1740
    商誉    96060005040
    贷:其他应收款   300
      应付账款    1200
      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
  借:商誉   41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12.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商誉       75

而对于商誉本身,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予说明的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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