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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2.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解答:各股东的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1)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该类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2)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也是非法的。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详 解】 《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3.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解答: 组织机构设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 【详 解】 《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4.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解答: 属于存续分立。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协议承担,但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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