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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解读
一、    对技术开发费扣除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二)变化后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变化内容:1、原政策要求必须是盈利企业,且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增长比率≥10%,才允许加计扣除,而新政策适合所有技术创新企业;2、原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部分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抵扣,但新政策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变化后政策: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变化内容:强调了提取并实际使用,并明确将比例提高到2.5%,即有限额比例的收付实现制。

三、设备折旧政策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变化后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变化内容:对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更为宽松,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的办法。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一)变化前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变化后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变化内容:对新办双高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时间由投产年度改为获利年度,递延了减免所得税的执行时间。其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未作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

以上优惠政策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一种政策鼓励, 对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具有积极意义。

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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