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我的观点:
第一、在没有收入的筹建期发生的招待费不考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若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筹建期的费用转入损益,那么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但这个金额等于全部费用的可能性不大,更不要说大于,所以还是不存在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5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