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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
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
一
)
购入方式
(
1
)非商业企业
a
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运费(内扣
7%
形成进项税额)
、装卸费、保险费
b
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
c
合理损耗列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注意计算入账成本和单位成本
,
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d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
2
)商业企业
A
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
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B
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
对于
a
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
b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
c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委托加工方式
1.
入账成本的确认
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
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
,则计入
“
应交税费
――
应交消费税
”
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A.
计税基础的认定
a.
市场价格;
b.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
1
-消费税率)
(三)自行生产的存货
入账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备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方式
按投资
各方的确认价值来入账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主要会计分录
(
1
)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
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
2
)
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20 000
+
7 000
)
÷
(
1
-
10%
)=
30 000
(元)
〔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
/
(
1
-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
30 000×10%
=
3 000
(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
7 000×17%
=
1 190
(元)
①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
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1 190
——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
直接用于销售
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
乙企业
10 000
(
7 000
+
3 000
)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
3
)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
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
(
20 000
+
7 000
)
贷:委托加工物资
——
乙企业
27 000
②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
用于销售
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
(
20 000
+
10 000
)
贷:委托加工物资
——
乙企业
30 000
存货发出的计价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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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
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一)购入方式
(1)非商业企业
a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运费(内扣7%形成进项税额)、装卸费、保险费
b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c合理损耗列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注意计算入账成本和单位成本,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d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2)商业企业
A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B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
对于a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b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c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委托加工方式
1.入账成本的确认
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A.计税基础的认定
a.市场价格;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三)自行生产的存货
入账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备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方式
按投资各方的确认价值来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主要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存货发出的计价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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