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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

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
)购入方式

1)非商业企业
a
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运费(内扣7%形成进项税额)、装卸费、保险费
b
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c合理损耗列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注意计算入账成本和单位成本,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d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2)商业企业
  A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B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
对于a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b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c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委托加工方式
  1.入账成本的确认
  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A.计税基础的认定
  a.市场价格;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三)自行生产的存货
  入账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备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方式
  按投资各方的确认价值来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主要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存货发出的计价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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