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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大量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中正数的往来单位有100万,负数有60万,当然单位都不一致。
按照会计准则好像是正数转营业外收入,负数转营业外支出,不过营业外收入要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业外支出也无法税前列支。
请问可否将其合计数40万一并转营业外收入?风险如何?
借方:应付账款 40
贷方:营业外收入 40
LWF6688发表于2009-12-16 14:05:07


我来说下 :
首先你们单位有正数100万 是属于的应付账款 负数的60万重分类后属于的是应收账款
第一、核实是否确无法支付这100万了 确实无法支付的就作为 营业外收入 中
第二、核实是否确实无法收回60万的负数了,如果核实了 需要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的 实际发生下列情况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了 要税务局报批
税法上规定:(1)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税法上规定:(1)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不能以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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