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提供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更正、补充退回的原始凭证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保密、拒绝不合法要求、解释委托人的问题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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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要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哪四个方面,易考单选)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形成的两条途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产生。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多为选择题,一般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归类)
(一)会计法律。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地位: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产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3、现行:85年1月21日第一部会计法诞生,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0年7月实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1、制定者: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内容:两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1、制定者: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内容:三法一基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1、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2、内容:三度范法+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此处的“法”不同于会计规章的“法”,是规范档案的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1、制定者: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注意《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因为它是省财政厅发布的,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
注意之处: 1、此节必出客观题,2、以上四个法律制度由大到小,包括的内容也是由少到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财政部) 2、 有关部门(财政部审核批准)
3、总后勤部(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负责人的要求理应高点)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四块(两个资格,一个奖惩,一个继续教育,都是针对的人)。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不得。。。并。。。)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厂长,最高行政长官)。
(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能与其冲突),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身特点),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作用)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
1.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不能与其冲突,自身特点,作用,执行)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
(如出题,一般为多选,通常全选,重点要掌握内部牵制制度包括的内容)
注意之处:楷体字部份必须背熟。
第三节 会计核算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要求理解每一条要求,能根据给出的解释判断出是什么要求
真实性要求---实事示是,相关性要求---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明晰性要求---可理解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属权的确认,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及时性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1、依法设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所谓伪造会计资料,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付资料;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
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的行为。
4、明确会计核算内容。5、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两种情况,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我国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我国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本位币只能是一种,要么是人民币,要么是外币)
8、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9、在我国境内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文字可以是中文和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共同存在)
三、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一般了解)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人员审核会计凭证的要求,论述题出题点)
1)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
2)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1)各类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到,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上述三类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一般了解)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除基石项目外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编制。
(1)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它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2---4为必考内容)
(5)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的,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字的要求。
3、记帐凭证的审核(一般了解)
4、记帐凭证的保管
(1)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2)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帐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四、会计账簿
(一)账簿设置。
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设账的原则,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又要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
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2)明细账。(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薄。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与登记(一般了解)
1.会计账簿的启用
2.账簿的登记
账簿设置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账目核对(做到四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五)账簿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
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3)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5)(一般了解)
(6)(一般了解)
(7)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P18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4)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要一致。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就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注意是“签名并盖章”,此处为重要考点)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此处为重要考点)
六、财产清查(掌握基础上的部份就可以了)
七、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四类):
会计档案是指证、账、报告及其他表单册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很重要)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5、15再加10和25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年度报告和与档案有关的两个清册)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1.销毁程序: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监销人员清点核对---销毁----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监销人员规定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未结清及其他未了事项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重要考点)
第四节 会计监督一、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国家、省、市至本单位关于会计的规章制度(一般了解)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一般了解)
(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以前考过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六)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很重要)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人员的权责)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七)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1.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一般了解)
2.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一般了解)
3.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注意选择题,特别是2、3、4、5条)
(1)合法性原则,(2)有效性原则,(3)全面性原则,(4)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6)适时性原则
4.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包括:(注意选择题)
(1)货币资金(2)实物资产(3)对外投资(4)工程项目(5)采购与付款(6)筹资(7)销售与收款(8)成本与费用(9)担保。
5.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包括:(注意选择题,特别是2、3、4、5条)
①不相容职务相分离、②授予批准控制、③会计系统控制、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全控制、⑥风险控制、⑦内部报告控制、⑧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不相容职务,是指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的职务,这些职务包括出内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务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很重要,记忆时记住记账不能与。。。为同一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监督内容)
(1)是否依法设账;(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核算是否合法;(4)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五)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重点掌握第一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体)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主体)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验资一并构成法定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不是事务所)
(三)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案例题出题点)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个方面不同;2、重点知道性质和监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释。)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1、内部稽核的概念:会计机构内部自我检查或者审核
2、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复审
2、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区别
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的。
三、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中介(受托方)---企业(委托方)
(二)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4个条件要记住:人、场所、制度)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该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核发机关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会计核算、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报税、其他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提供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更正、补充退回的原始凭证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保密、拒绝不合法要求、解释委托人的问题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里的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平常讲的“主管会计”,是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前已述,其他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政策业务,组织能力,身体状况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一种法定资质, “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10类,特别注意(3)(10) 这里的会计工作只包括会计工作岗位,不包括非会计岗位,如收银员,收费员,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级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重点掌握不能取得报名的情况)
①因与会计工作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永久)
②被吊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了解)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20日,可以延长10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证)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2)离岗备案。(离岗超过6个月的)
(3)调转登记。(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
(4)变更登记。(学历、学位、会计技术职务变化)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这里指财政部门对有关持证人员的检查,包括有无证;是否遵规守法;是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继续教育情况)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分高中初三类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面授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因故不能参加,经批准后可以亏损面延至以后年度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补充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了解部分,注意对没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处理
7.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了解内容,注意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意参加中级考试工作时间限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专业职务的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重中之重)
(三)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员,审计人员共三类)
(四)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概念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2.总会计师的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凡是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总会计师的任免(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免)
4.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注意: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必备条件相区别。
5.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有发表意见权,无任免权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二)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
(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了解)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重要)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的、对其认为其违法人实施的的处罚
2.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部份内容要求考生了解违法行为的表现,重点背熟对些行为的处理,即《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了解内容,掌握一事不二罚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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