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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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