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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您理解建筑业营业税,清清思路,请先看如下总结: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注:此为新规定,将装饰劳务排除在外,主要是指清包工劳务的材料价款不作为计税依据。
同时设备价款,如果是建设方提供,不作为计税依据。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注:此为原规定。对照上述分析理解。
2.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注:此为原规定,从未考查过,按现行规定,要看是谁提供设备,如果是建设方提供设备,那么不作为计税依据,否则仍然作为计税依据。

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注:此为原规定,从未考查过,按现行规定,要看是谁提供设备,如果是建设方提供设备,那么不作为计税依据,否则仍然作为计税依据。无论是否为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

4.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满足两个条件分别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注:此为原规定,它是新条例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税务处理按兼营行为,这个政策的前身。相当将上述政策上升为暂行条例

教材163页第4、5自然段里面,他说“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但是在前面158页倒数第三自然段他又说“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
这两个啥意思呢??这个“设备”有没有特指是谁提供的设备,通过什么方式提供?
回复:对于设备,如果是建设方提供的,不计入营业额,通过什么方式提供不需要考虑,主要是考虑是由谁提供的。“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这是特例,一般题中会做出直接提示,不需要考生判断什么情况是安装设备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另外我老是搞不清楚建筑和安装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问题。
如果说承包方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又具有建安工程资质的,自产的设备和材料是不是就不包括在承包的营业额里面,而应该交增值税?
回复:是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自产材料要符合上述总结所讲的范围,也就是教材所述的自产货物的五种类型。
但是如果是外购的呢?
回复:如果是外购的,计入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
如果承包方不是一般纳税人,那是不是就不管外购还是自产的
回复:今年教材对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没有一般纳税人的限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即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还是要分外购的和自产的货物来区分进行税务处理,具体处理规定见上面的回复。

另外讲到建设方,如果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就不包在承包的计税营业额里面,那提供的材料呢?是不是材料就包,设备就不包?
回复:你的问题做出肯定性的答复,具体不征营业税的设备名单由当地省地税局下发。
我瞧了半天,总觉得课本好像绕来绕去,这个包那个不包,这个这种情况又包,我头都晕了。有没有什么规律的?
回复:没有什么规律可言,按税法规定的政策进行掌握。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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