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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3楼mmaxzhuzhu的帖子
谢谢您的信任与尊重,现针对以上问题谈一点点个人看法,不足参考之处,万望您严厉指正,以免误人子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您发来的图片,我将此理解为该设备的专用生产车间,企业为安装此设备,不但建成了您所说的立柱(见图片),而且还建成了容纳该设备的厂房,所以,我将您所说的水泥立柱理解为该厂房的二期工程,他与整个厂房一样具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特点,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其建造水泥立柱所购买的水泥沙子与建造厂房购买的钢筋水泥沙子等性质完全一样,都属于企业建造不动产所使用材料,进项税不能抵扣。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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