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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事项
一、考试时间与科目
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上午8:30—12:00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报名
凡符合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填写《湖北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提供1寸正面免冠同底版照片2张。报考人员的《报名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流动人员报考须经过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并盖章),经区人事职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
考试报名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审工作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10月8日至12日接收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的发放及有效期
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省内当年评审使用的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另行商定,并核发成绩证明,在当年评审中有效。
2003年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和2002年参加全省(市)组织的会计专业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合格人员,2004年申报评审时成绩有效。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当年年底。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继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内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五)考试和评审费用按照省人事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
2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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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时间与科目
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上午8:30—12:00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报名
凡符合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填写《湖北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提供1寸正面免冠同底版照片2张。报考人员的《报名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流动人员报考须经过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并盖章),经区人事职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
考试报名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审工作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10月8日至12日接收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的发放及有效期
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省内当年评审使用的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另行商定,并核发成绩证明,在当年评审中有效。
2003年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和2002年参加全省(市)组织的会计专业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合格人员,2004年申报评审时成绩有效。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当年年底。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继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内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五)考试和评审费用按照省人事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
2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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