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社区首页
黑土部落
关于2004年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会〔2004〕16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4〕5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2004〕40号)精神,我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份将实行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4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工作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1.我省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财政厅的领导下,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须符合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
3.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4.报名人员须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3),各市报考人员由所在部门签章,经财政部门初审、人事部门复审后,于5月25日前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省直(或在省评审权限下放的中直单位)可直接到省财政厅报名。
5.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6.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9月5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进行,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
7.符合国家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省会计考办负责转发,省内当年使用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商定。
二、评审申报
按照考评结合和量化评审要求,我省将对参评人员按《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标准表》有关指标进行量化考核。申报材料时间定于2004年7月10日至8月10日,请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及时将评审材料集中呈报到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南3路17号
考试及报评工作联系电话:024-22733106、024-22733105
咨询电话:16898666
查询网址:
三、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 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在取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实施;能够解决会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⑵ 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实施后取得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 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⑷ 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帮助单位取得重大效益。
⑸ 深化会计改革,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公开、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获得较好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成果、优秀学术成果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 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资产评估、验证资金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⑵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估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估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规避风险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检查。
⑶ 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养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材,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顾问,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客户信赖。
3.会计学术研究。
⑴ 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⑵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 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组织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
⑷ 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
⑸ 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取得成效;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做出贡献;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咨询服务。
4.会计编辑。
⑴ 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水平。
⑵ 掌握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对编辑出版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实施后获得较好的效果。
⑶ 多次担任重要文稿的责任编辑,复审和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和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⑷ 1年至少撰写刊物评论和高水平的专业性文章1至2篇,获得广大读者的良好评价。
5.会计培训。
⑴ 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和财会队伍现状,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方面取得成绩。
⑵ 编写或主持审议具有大、中专水平的财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被采纳实施。
⑶ 担任一、二门具有大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授课量不少于150课时。
⑷ 提高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人员的水平,指导进修、实习和论文写作。
(三)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大专院校学报(含增刊)公开发表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经济、会计、财务方面专业学术论文,并在报刊目录中按主次顺序排列出作者姓名、登载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优秀论文奖(限1篇)。
2.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人专业著作或译著。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无重大违纪问题。
(五)参加国家、省级经济类外语B级考试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或男55岁、女50岁以上,可以免试外语。在县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降低一个档次;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四、申报评审程序
1.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经单位推荐,按规定条件由本人提供学历、会计师、外语、高级计算机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业绩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少于5种,并由本单位证明系本人起草;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形成职称档案,与职称评审表、任职资格审查表、个人工作总结一并经市级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省直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直接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凡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单位财务科长,均应填写《辽宁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一并上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的会计人员,依照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可以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
3.对于从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不强调会计师资格,但要提供由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工作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分流人员可享受三年分流政策。
五、其 他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
1.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
2.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3〕14号)中规定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经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报评人员,按要求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申报人员须在报卷时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附件:1.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标准表
2.辽宁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表
3.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1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
辽财会〔2004〕16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4〕5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2004〕40号)精神,我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份将实行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4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工作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1.我省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财政厅的领导下,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须符合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
3.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4.报名人员须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3),各市报考人员由所在部门签章,经财政部门初审、人事部门复审后,于5月25日前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省直(或在省评审权限下放的中直单位)可直接到省财政厅报名。
5.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6.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9月5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进行,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
7.符合国家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省会计考办负责转发,省内当年使用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商定。
二、评审申报
按照考评结合和量化评审要求,我省将对参评人员按《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标准表》有关指标进行量化考核。申报材料时间定于2004年7月10日至8月10日,请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及时将评审材料集中呈报到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南3路17号
考试及报评工作联系电话:024-22733106、024-22733105
咨询电话:16898666
查询网址:
三、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 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在取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实施;能够解决会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⑵ 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实施后取得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 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⑷ 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帮助单位取得重大效益。
⑸ 深化会计改革,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公开、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获得较好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成果、优秀学术成果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 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资产评估、验证资金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⑵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估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估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规避风险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检查。
⑶ 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养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材,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顾问,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客户信赖。
3.会计学术研究。
⑴ 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⑵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 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组织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
⑷ 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
⑸ 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取得成效;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做出贡献;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咨询服务。
4.会计编辑。
⑴ 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水平。
⑵ 掌握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对编辑出版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实施后获得较好的效果。
⑶ 多次担任重要文稿的责任编辑,复审和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和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⑷ 1年至少撰写刊物评论和高水平的专业性文章1至2篇,获得广大读者的良好评价。
5.会计培训。
⑴ 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和财会队伍现状,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方面取得成绩。
⑵ 编写或主持审议具有大、中专水平的财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被采纳实施。
⑶ 担任一、二门具有大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授课量不少于150课时。
⑷ 提高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人员的水平,指导进修、实习和论文写作。
(三)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大专院校学报(含增刊)公开发表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经济、会计、财务方面专业学术论文,并在报刊目录中按主次顺序排列出作者姓名、登载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优秀论文奖(限1篇)。
2.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人专业著作或译著。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无重大违纪问题。
(五)参加国家、省级经济类外语B级考试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或男55岁、女50岁以上,可以免试外语。在县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降低一个档次;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四、申报评审程序
1.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经单位推荐,按规定条件由本人提供学历、会计师、外语、高级计算机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业绩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少于5种,并由本单位证明系本人起草;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形成职称档案,与职称评审表、任职资格审查表、个人工作总结一并经市级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省直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直接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办公室)。凡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单位财务科长,均应填写《辽宁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一并上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的会计人员,依照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可以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
3.对于从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不强调会计师资格,但要提供由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工作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分流人员可享受三年分流政策。
五、其 他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
1.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
2.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3〕14号)中规定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经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报评人员,按要求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申报人员须在报卷时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附件:1.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标准表
2.辽宁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表
3.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1年前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