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从概念上来说,可能得出AB共同控制甲公司的结论,但是存在B反对的时候,重大经营决策任然可以通过的情况(ACD),不符合共同控制本意,作为B企业来讲,甲公司决策在自己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决议,还谈什么共同控制,不知道是不是从国外翻译概念的时候定义错了,改图得出这样的决议是不符合逻辑的,我和讲义的答疑老师沟通数次未果,在高宝玉老师的新浪微博中问过高老师,高老师也同意我的看法,我真的想知道这个不符合常理逻辑的结论究竟是怎么出来的,也想知道大家的看法,希望大家看后能发表下自己的看法,不用照搬概念,谈自己的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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