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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子公司亏损能在母公司弥补?

各位老师好!请教大家一个母子公司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 甲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设立的乙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子公司;乙公司经营两年仍未盈利,甲公司决定将乙公司合并(合并后乙公司注销),合并日为2017年12月31日,合并日,乙公司的会计科目帐面余额分别为:银行存款50万元,存货5万元,其他应收款150万元,长期待摊150万元,资产合计400万元。其他应付款300万元,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负债、所有者权益合计400万元。请问:1、乙公司的累计亏损400万元能否在合并后,由甲公司(母公司)用于弥补?(投资损失税前抵扣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之前看到一个规定:财税〔200959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 对于上述甲乙公司合并业务,该怎么运用这个财税规定?
21488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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